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凯发娱乐手机投注、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以上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